無染對「xx殿」提起刑事告訴(上)

一、關於無染對xx殿提起刑事告訴之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2022年(111年)1月20日

 

1、2021(110年)9月17日

關於「xx殿命理符咒xx中心」在其網站中捏造諸多不實、攻擊無染及鴻鵠的內容近十篇。無染心靈已將xx殿整個網站文章進行備份,並委請律師以隨身碟將相關證據呈送給地檢偵辦。

    

2、2021(110年)11月2日

高雄地檢署來函告知:已將xx殿移交高雄苓雅分局先行調查,若有犯罪之實地檢將再起偵查。

 

3、2021(110年)11月22日

高雄苓雅分局偵查告知:xx殿查無蔡xx老師此人。故會再針對xx殿網站之刊登地址提負責人到案。

 

另經調查,高雄市政府皆查無有「xx殿命理符咒xx中心」的營業登記(即是非法營業)。xx殿營業行號命名為:命理符咒推廣中心,其「中心」兩字乃竊取國家機關名稱。

按:宗教性質營業者皆須向市政府申請營業證通過,才能合法經營。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者,為不法經營。按未登記營業而不法經營者,國稅局依法調查非法營業所得。

 

4、無染於2021年9月17日在官網發佈對xx殿提起刑事告訴的訊息後不久,xx殿便畏罪企圖湮滅罪證、移除下架不實攻擊無染及關係行號鴻鵠文章,此舉經警局辦案偵查為屬實。

(既然敢毀謗就不要移除,這樣消費者才能看清你的品德以及你毀謗無染的動機及意圖)

 

法律講究證據,只要不實的毀謗言論已被截圖為證,並有xx殿官網網址可佐證,此移除之舉便足以證明你畏罪企圖湮滅證據(但證據我已備份,連警局刑事偵查及地檢署都有,移除何用!)

 

 我們對xx殿的提告是:

 

「刑事加重毀謗罪」:案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謗他人名譽之事,為加重毀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部份附帶民事求償。

 

「違反商業競爭秩序罪」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佈以損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伍千萬元以下罰金。

 

5、於110年12月3日苓雅分局偵查後,將xx殿移交地檢偵辦。

 

6、xx殿毀謗無染及關係行號鴻鵠所有不實捏造文章,乃直接挑名公司行號,xx殿不滿無染及鴻鵠公開了無效退費之店家遭消費者寄發存證信函索討無效退費乙事,因而懷恨伺機報復。在警方將xx殿移送地檢偵辦後,xx殿遂於110年12月初再次發布不實捏造及意圖散布於眾的文章於xx殿官網,網址:https://www.okIucky.com.tw/subma.......nau=6&...=24

 

觀其發佈毀謗無染文章言論,內容顛倒黑白、造謠抹黑虛實並存,意圖誤導大眾。當年無染未發現,未申請移除到的假新聞。(這部份無染正在彙整資料由律師向法院申請移除。xx殿這部份又延生一條意圖散布於眾的加重毀謗罪。)

 

xx殿以為毀謗文章,只要不寫到無染心靈或鴻鵠就不觸法,殊不知你留的言論攻擊對象,在網路搜查後大家都知道唯有無染及鴻鵠可憑。

這部份無染經苓雅分局警方指示不需另行提告。將xx殿官網及內容網址截圖,待地檢開庭一併呈上即可。(這是連續犯毀謗造謠意圖散佈於眾的加重毀謗罪,挑戰司法權威違反商業秩序,自當付相關刑民事責任)


 

二、關於無染(102年)當年事件再次補充說明

 

 

 

當年配合同行布局,聯合惡告無染的當事人親自來我面前懺悔,並說出當年真相。此案可謂非常清楚,一般人在瀏覽無染網站皆可在最新消息裡看到當年的「判決書」、「不實新聞媒體移除假新聞下架通知函」、及「當年告無染的人跪求懺悔及說出當年陷害無染的目的。

 

試想?當年告我無染的人都已經出面向我懺悔及說明真相了,xx殿想要藉機炒作當年沒被我發現的未申請移除的假新聞,你想引起大眾恐慌你會是適得其反,看到你官網所提的事件客人卻跑來找我(也因此我才知道還有未移除到的假新聞及增加毀謗無染的內容)。

 

該事件無染在103年12月22日地檢署不起訴判決確定後,無染早於104年1月份將該判決書公布於無染官網,對於104年無染公布後,有轉貼或發佈該不實新聞查獲二件,另聘律師以散布於眾及加重毀謗罪移送地檢偵辦。


 

三、xx殿企圖抹黑毀謗無染之起因說明:

 

詳情參見:https://www.bhrum.com.tw/faq/?parent_id=1698

 

 

1、無染是台灣最早提倡請老師修法挽回之無效退費履約保證的第一家,這則廣告法院有我的當年廣告資料,院方日期顯示是在102年12月29日,法院的檔案是當年同行聯合媒體及慫恿假客人提告的資料,但在被惡告前就已實施近三年,這份廣告全名為:台灣首創老師施法無效退費履約保證,最快一夜見效!這部份在無染官網-關於無染大事紀 都看的到

 

在挽回感情及斬桃花只有我一家敢作無效退費,對於有店家想要學我做無效退費當然可以,我無權干涉。但在這五年內有近十家打著無效退費、或全額退費的不實廣告,讓大眾誤入其不實的退費陷阱,因這種以無效退七成(實則騙人),三成作為收費目地的商業手法,與我無染最早主張的無效退費的保障完全不同,我不願無染的無效退費制度淪為不實的無效退費一丘之貉,故退出無效退費的制度,另一層原因為,當時無染的口碑已是NO.1,自不再需要使用無效退費制度。台灣首創「無效退費」實為無染,此廣告證據我尚保留一份與地檢署檔案室同份,日期顯示102年12月29日,但真正的台灣首創無效退費日期早在99年無染創立就實施。

 

你「xx殿」竊取台灣首創四個字自屬不實(你廣告只能打無效退費履約才合乎實情,不能冠上台灣首創,如同使用xx殿命理符咒xx中心。這(中心)二字也不能竊取冒用!因你「xx殿」並非政府單位豈能冒充,刑責自負!。

詳情參見:https://www.bhrum.com.tw/news/index.php?mode=data&id=5

 

2、另因這二年中國、香港有詐騙集團化身為情降及兩性上課挽回的店家,目前有近十家跑來台灣另起爐灶,皆以施法公開如附照片或影片取信消費者,須知挽回法事現場公開作法只是代表你人現場有幫你做,若你沒在現場呢?而做法主要是要挽回你的對象和你復合成功,所以重點在於成功案例。

 

說明白些:現場作法公開,如附影片或照片,這些是過程而非結果,但你要的結果是:挽回對方復合成功。

 

所以重點是看成功案例,再看成功案例真偽。如無染的成功案例是地檢署調查一年三個月,調查了475份無染成功案例含yahoo評價,經地檢署判決:「無染為成功案例評價未造假的唯一店家!
詳情參見:https://www.bhrum.com.tw/news/?mode=data&id=43

 

若要論現場公開施法及開放大眾來現場,無染也是台灣第一家開啟此制度的!自西元2010年至2019年(民國108年),連續開放了九年之後,才終止這開放參觀活動。終止原因是無染的成功案例數量及口碑早已NO1。無須靠這些過時噱頭,因這些噱頭只能證明老師有在做法而已,不代表這麼做就能夠成功挽回感情。由此可知,挽回的實力是看真正的成功案例,而真正的成功案例只有受過地檢署調查過的「無染」名符其實,而丹禾姻亦是無染同家,只是不同名稱,故成功案例與無染相同。

 

以下附兩張無染當年開放現場讓大眾參加修法的照片

 

 

法院調查過的亦稱作「認證」最具公信力(亦可稱之為法院背書)如鴻鵠雖是無染關係行號,廣告上也不能打著法院判決認證。

 

同此理,xx殿打著台灣首創,自是不實!你xx殿非但冒用無染的台灣首創四字,也冒用高雄市政府單位中心二字!而高雄苓雅分局經偵查,xx殿並查無蔡xx老師此人,這點你該如何面對找你的消費者?若消費者主張是由請蔡xx施作,但實際上卻沒蔡xx此人,那又是誰在做法事?這部份被消費者知道後,你會被提告詐欺,屆時開庭我倒要看看檢察官查到xx殿負責人是誰?又是誰在做法事?地檢署審查結果我會繼續公開在無染網站及鴻鵠網站。

 

xx殿以為我可以公開上列這些詐騙的訊息網址,他也可以。殊不知我的事件是經地檢署判決不起訴,地檢署早已還我清白,該事件(不可再公評及論述或散佈)。xx殿為報復我曾公開無效退費店家遭消費者寄存證信函討費的事件,故在警局將xx殿移送法辦後,為求繼續抹黑打擊無染及關係行號鴻鵠,於2021(110年)12月又捏造不實毀謗無染文章,自以為很聰明卻反被聰明誤。就憑你那昏庸無能而心中卻又自以為是的低智商,也不想過去這些假新聞近四十篇,如今只剩五或六篇未申請移除的而已,我能屹立不搖至今,為何?重點就是法院判決書所帶來的公信力!

 

 

何以在法院判決書一公布後的沒幾天,來我現場的第一位客人就是市政府官員,第二位是警政署高層,以後來的都是商人大老闆居多,最近連國防部某教授也來,更有一位來自美國皇后區助理檢察官母子二人。這些高層人士都是有智慧分辨是非能力的人,都知道媒體假新聞炒作太多,而法院判決才有公信力道。

 

如今你xx殿想用這方法怎能打擊我?自103年至106年間,當時假新聞都尚未下架,也還沒當年惡告我無染的當事人之孫小姐前來懺悔澄清,並說出台北同行聯合媒體陷害無染的真相,無染當時只公佈了地檢署判決書,「無染心靈」立馬成為挽回感情領域最具公信力的店家,口碑NO1。而你在自己網站毀謗無染的〝雜文〞只會自毀前程,你實在輕忽了台灣民眾的智慧。

 

唐鳳在美國民主高峰會對著全世界各國發表民主宣言。這句震撼各國的話稱之為台灣的驕傲!

 

唐鳳說:我們用網路作為民主空間,不用封城也能防疫,網路假訊息不必下架,就能戰勝假訊息!

 

你想引用我未申請移除的假訊息,用我被惡告的事件及假新新聞來企圖引起消費者的恐慌,只會弄巧成拙,大眾只會看到你的醜陋人品。

 

 

 

接續觀看:無染對「xx殿」提起刑事告訴(下)